【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我市出台《联排立地式农房组合形式及 庭院围墙建设管理规定》
近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召开全市联排立地式农房组合形式及庭院围墙建设管理政策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新出台的《联排立地式农房组合形式及庭院围墙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温岭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相关规定进一步进行深化细化,主要表现在农房建设标准更加明确,农房组合方式更加灵活,庭院围墙建设管理更加细化。
为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有效推动农房有机更新,统筹安排农村住房的布局,保护温岭农村自然环境、风貌特色、传统文化,我市结合现代生活需要,在农房建设标准、组合方式、特色风貌等方面力求有新突破,科学设计功能空间布局,着力建设一批农民喜欢且功能现代又不失乡土、成本经济又结构安全、绿色环保又宜居舒适的示范性农民住房。
《规定》中确定了联排立地式农房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3层,檐口高度(指室内地坪到檐口的高度,下同)不得大于11.2米,室内外高差不得大于0.45米,屋栋高度(指室内地坪到屋栋的高度,下同)不得大于15.2米;建筑夹层高度不得大于2.8米,夹层中空部分的进深不得少于5米;阁楼只允许单侧设置露台,檐口高度不得大于2.4米,露台缩进不得少于0.8倍该阁楼檐口高度,若为临街建筑时露台应设置在非临街面;山墙面不得出挑,且不得开门;若设置地下室,地下室应建在房屋垂直投影范围内,其室外顶板高出室外地坪不得大于0.15米,地下室层高不得大于3.6米,地下室开挖和建设须保证周边建筑安全,不得建2层地下室;空调机位、太阳能、水箱等设施须隐蔽设置;小套联排立地式农房,立面宜设置入口门廊;中套、大套联排立地式农房,立面宜设置阳台、入口门廊等。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联排立地式农房,平面形式宜按以上标准执行,并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灵活布局。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还明确了我市城镇开发边界内、外的农房分类需采用不同的具有针对性的组合方式,以此更加符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要考虑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原则上采用6个小套及相应标准以内的农房组合布局。对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新建区块采用双联组合形式为主的组合布局,并严格控制采用两个小套的双联组合形式;老村庄区块鼓励采用双联式组合布局,原则上不得采用6个小套及相应标准以上的组合布局。同时增加弹性管控要求,明确村庄规模、用地边界、主路网体系、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化广场等强制性内容,强制性内容变更应报市政府批准同意;非强制性内容变更的,在满足日照、消防、结构安全等前提下,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镇(街道)确认同意后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城镇开发边界内联排立地式农房侧向净距不得少于4.0米;城镇开发边界外农房在划分防火分区的前提下,根据《农村防火规范》,当农房相邻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10%且不正对开设时,侧向净距可减少至2.0米。
在庭院围墙建设管理方面,本《规定》在《温岭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庭院围墙建设标准和管理规定进行细化。联排立地式农房建设庭院围墙,庭院进深不得大于4.0米,宽度要与农房面宽一致,庭院建设不得占用耕地;围墙只允许在农房主朝向侧设置;围墙设置后须保证外侧不少于8.5米公共通道;临城市道路设置的,围墙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少于5米;围墙鼓励采用绿篱形式,如采用实体围墙应为透空式,且高度不得大于1.5米。庭院围墙应成组团统一规划、成组团统一设计、成幢统一建设。
新建农房庭院围墙的,村民委员会须提供庭院围墙施工图(或采用通用图集)报相关镇(街道)备案后,方可开工建设。庭院围墙建设符合施工图(或通用图集)的,方可办理农房主体建筑的规划核实、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若原农房已办理产权证的,不需重新办理农房主体建筑的规划核实、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已建农房庭院围墙的,村民委员会须提供庭院围墙施工图(或采用通用图集)报相关镇(街道)确认后,符合确认施工图的,方可办理农房主体建筑的规划核实、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阶段我市还将持续开展一系列政策宣传培训活动,让市(镇、村)各级干部吃透新规定的精神和要领,让广大群众知晓理解新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规范农村住房建设行为,确保农村住房建设规范有序发展,从而助推我市全域美丽乡村建设。